5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要求調整優化國資監管職能,改進監管方式手段,著力提高國有資本效率,增強國有企業活力,明確監管重點,精簡監管事項。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方案》明確,我國將取消26項國資監管事項,下放9項監管事項,今后,國務院國資委不再指導地方國企重組改制上市管理,不再審批央企子企業分紅權激勵方案,不再直接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行為。
有分析認為,這令國務院國資委、地方國資委與國企之間的關系如今得到了進一步厘清。也有業內人士指出,此舉旨在放寬國企的經營權,有助于簡化審批程序,激發企業活力,不過未來國務院國資委還需把控好防范國資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線。
“實際上,企業的重組、改制、上市都是經營過程中比較常見的行為,但是在我國運行多年的國資管理體系下,國企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界限不明晰,就出現了各級國資委不僅擁有國企的所有權,也全程過問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情況的現象”,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此前,我國地方國企的重組、改制、上市都需上報地方國資委,再由地方上報給國務院國資委審批,上述情況不利于激發國企活力,部分國企領導人也可能以沒有決定權為由推卸國資流失的責任。
對此,《方案》指出,目前,我國的國有資產監督機制尚不健全,國有資產監管中越位、缺位、錯位問題依然存在,我國亟須加快調整優化監管職能和方式,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進一步提高國有資本運營和配置效率。
為了扭轉這一局面,國務院國資委明確,要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要求,科學界定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的邊界,國務院國資委不干預企業依法行使自主經營權。此外,國務院國資委還要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推動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健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方案》中提到,按照職權法定、規范行權的要求,調整、精簡、優化監管職能,將強化出資人監管與落實管黨治黨責任相結合、落實保值增值責任與搞活企業相結合,做好整合監管職能與優化機構設置的銜接,強化3項管資本職能,精簡43項監管事項,整合三方面相關職能。
李錦進一步解釋稱,未來地方國企在上海或深圳上市,準備發行多少股份,都將不再經由國務院國資委審批,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縮短企業上市的流程。此外,對于國企控股、持股的公司上市行為,國務院國資委也不再直接規范,對于央企旗下子公司如何設定分工激勵方案,國務院國資委不再審批。
《方案》明確提出,取消一批監管事項。嚴格按照出資關系界定監管范圍。減少對企業內部改制重組的直接管理,不再直接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行為,推動中央企業嚴格遵守證券監管規定。減少薪酬管理事項,取消中央企業年金方案、中央企業子企業分紅權激勵方案審批,重點加強事后備案和規范指導。減少財務管理事項,取消與借款費用、股份支付、應付債券等會計事項相關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事前備案,重點管控企業整體財務狀況。取消中央企業職工監事選舉結果、工會組織成立和工會主席選舉等事項審批,由企業依法自主決策。
下放一批監管事項。將延伸到中央企業子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的管理事項,原則上歸位于企業集團和地方國資委。將中央企業所持有部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和股權變動事項,企業集團內部國有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流轉、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非重大資產重組、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一定比例或數量范圍內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等事項以及中央企業子企業股權激勵方案的審批權限,下放給企業集團。國有企業要進一步明確各治理主體行權履職邊界,層層落實責任,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落實國家所有、分別代表原則,將地方國有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管理事項的審批權限下放給省級國資委。
授權一批監管事項。結合落實董事會職權等試點工作,將出資人的部分權利授權試點企業董事會行使,同時健全完善制度規范,切實加強備案管理和事后監督。
依法將中央企業五年發展戰略規劃制定權授予試點企業董事會,進一步落實試點企業董事會對經理層成員選聘、業績考核、薪酬管理以及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管控、重大財務事項管理的職權,充分發揮董事會的決策作用。試點企業董事會要進一步健全和規范決策制度,明確授權事項在企業內部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落實相應責任,嚴格責任追究。
移交一批社會公共管理事項。落實政資分開原則,立足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責定位,全面梳理配合承擔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結合工作實際,提出分類處理建議,交由相關部門和單位行使。
不過,對于國務院國資委本次大范圍放權,也有業內人士表示了對國有資產可能流失的擔憂。但在李錦看來,未來國務院國資委只需把控防范國資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線,對結果問責,在此前提下適度向地方國資委與國企放開國資運用經營權限,就能形成“雙贏”的局面。
國務院國資委也明確,未來我國要健全規范國有資本運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監管制度,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還要增加監督專門力量,分類處置和督辦發現的問題,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形成發現、調查、處理問題的監督工作閉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