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政府規章實施滿兩年應當立法
北京修訂《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法規案程序調整,增加一次審議
昨日(20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召開,會議審議了《北京市旅游條例(草案)》《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修訂草案)》《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修改稿)》《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等。
昨日,《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提出政府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在立法審議項目程序上也有調整,將以往慣例的“二審三通過”,調整為“三次審議后交付表決”。
昨日召開的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修訂草案)》,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主任李小娟介紹,現行條例分為五章共48條,修訂草案共五章66條,對17個條文作了修改,新增25條。
其中,增加了政府規章滿兩年后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序的規定,具體表述為,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規章,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對規章的執行情況適時進行評估。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法規案期間,該行政措施可以繼續實施。
李小娟說,此次是根據《立法法》的新精神,在修訂草案中增加了此類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立法程序的銜接性內容,并補充了部分規定,包括要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要對規章的執行情況適時進行評估、在審議法規案期間規章的行政措施繼續有效等。
修訂草案還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遵守法制統一原則,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突出地方特色。
■ 變化
1 立法程序:增加一次審議
此次修訂草案中,對法規審議制度也進行了調整。
“近年來,市人大常委會圍繞提高立法質量不斷改進法規案審議制度”,李小娟介紹,2010年9月,常委會開始實行“二審三通過”的做法,到了2015年時,常委會將審議程序調整為“三次審議后交付表決”的方式。
她表示,此次常委會審議程序的改革進一步強化了審議功能,凸顯了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各自的優勢,有利于發揮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作用,提高常委會審議質量。
不過,這不意味著法規審議三次后必須表決。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解釋說,此次提出的“三次審議后交付表決”,是指法規至少需要審議三次,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審議次數。
記者了解到,即將在本周五提交市人大常委會表決的《北京市院前急救條例(表決稿)》便是從去年7月首次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之后在去年9月、11月和今年5月經歷了4次審議。
2 新增重要條款單獨表決
修訂草案還增加了重要條款單獨表決的規定,即法規草案表決稿交付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主任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情況,可以決定將個別意見分歧較大的重要條款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單獨表決。
單獨表決的條款經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后,主任會議根據單獨表決的情況,可以決定將法規草案表決稿交付表決,也可以決定暫不付表決,交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另外,修訂草案還規定就法規案召開論證會的兩種情況。其一是法規案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部門和市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見。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法規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市人大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記者黃 穎 實習生 盧心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