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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貫徹十八大精神·誠信建設:誠信的文化闡釋
【添加時間:2015-04-07 】   來源:光明日報 分享:
   黨的十八大報告對誠信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指出要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貫徹落實這一要求,有必要從文化層面對誠信進行深度闡釋。
 
  在中國文化中,歷史地看,“誠”與“信”首先并不是一個合一的概念。在中國古代典籍中,“信”是一個比“誠”出現得更早的概念。這在迄今的有關考證中也得到了證實。盡管如此,從邏輯上看,“誠”卻是“信”的前提和基礎,也就是說,無“誠”即無“信”。這與中國文化特別重視“誠”以及中國文化對誠與信之關系的論證方式有關。在中國文化中,“誠”首先并不是一個主體性的范疇,而是作為一個具有宇宙本體論意蘊的范疇提出來的;并且,作為本體論范疇的“誠”,制約著作為主體性范疇的“誠”。《中庸》說:“誠者天之道,誠之者人之道”,即是說,“誠”是天本來即有的本性,對天的這種本性的主體實踐(“誠之”,即“行”)即為人之誠的本性,人之誠來源于天之誠并由天之誠所決定。《孟子》所說的“誠者天之道,思誠者人之道”,則從另一個角度,即對天之誠的“思”的角度,來說明天之誠是人之誠的本根。發展到后來,作為本體論的誠轉化為主體性的誠,對于誠之主體而言就自然具有了倫理道德的意義,諸如朱熹所言:“誠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謂也。”正是“誠”從本體論向主體性的道德論的轉化,才使“信”這一作為純粹倫理道德的范疇得以奠定在“誠”的基礎上,并與“誠”合二為一。換言之,信之所以可能,從根源上說它是由天之誠經人之誠所前定的。從這個意義上說,誠比信具有更根本、更本原的意義。于是,誠與信的下述關系便是中國文化對誠與信之關系的一個強有力的邏輯推論:(1)“誠”是“信”之本,“信”是“誠”之用;(2)“誠是個自然之實,信是個所為之實”;(3)“誠”則“信”,“信”不一定“誠”。在中國文化中,只有理解了誠與信的上述關系,才能對“誠信”這一合一的概念有較貼切的理解。
 
  在西方文化和文獻中,很難看到“誠信”這一合一的概念,在英文中更沒有與“誠”相對應的統一的單詞,更多看到和使用的卻是包含著“信”的各種概念,如信用、信任等等。這也許是語言差異及轉譯的困難所致。但在西方語義中,相較于“誠”而言,“信”的作用更為突出,對“信”的使用頻率更高,卻是不爭的事實。這在某種意義上意味著,信并不非以誠為前提和根據。這或許可以基于西方契約論傳統加以解釋。西方對“信”的規定并沒有像中國古代那樣,非去追索“信”的“誠”之形而上前提和倫理道德基礎,而是把“信”的根基奠定在契約觀念之上。在西方,從原始契約觀念一直到當代的契約理論,契約論傳統源遠流長,從未間斷。契約觀念至少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點:(1)契約以自然法為法理基礎;(2)契約是以訂約雙方基于理性而自愿達成的;(3)契約的履行或實現既要依靠內在自覺的道德意識,更要依靠外在他律的律法精神。在西方,“信”(信用、信任等)完全可以以這種契約觀念作為自足的依據和根底,它并不非以“誠”作其本體論的終極前提和依據。
 
  通過上述分析,筆者以為,將“誠信”這一合一的概念放在與西方文化比照的視閾中來觀察,它更是一個具有中國文化特色的范疇。其特色所在,就是要去追索作為“信”之根基和本體的“誠”的依據。在這里,“誠信”的道德意涵赫然顯現。而“信用”、“信任”等概念則更多地體現了西方文化的特色,即西方文化把“信用”、“信任”建基于契約觀念之上,它不非必以具有濃厚道德色彩的“誠”為依據,而是充分體現了契約觀念的深刻內涵和基本特征,并最終演變為法律原則。
 
  在當今中國,普遍存在的“誠信缺失”或“誠信危機”已然使社會深感不安,它嚴重地妨礙了社會的健康發展、經濟的良性運行和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國當前的誠信缺失,在文化上可以從上述中西文化對誠信的不同理解中得到解釋:從中國文化來看,作為道德之根基的“誠”,日漸被市場經濟的“信用”所替代乃至淡化,經濟信用似乎可以代替一切,“誠”在強大的市場經濟面前顯得十分脆弱,以致不堪一擊,于是“信”與本來決定它的“誠”出現了割裂。這樣,在中國文化看來,“信”缺失了“誠”這一形而上的終極依據和倫理道德根基,從而淪落為一種純粹實用的經濟理性的工具,進而可能走向“信”自身的反面。從西方文化來看,西方的“信”并不非以“誠”為根基和依據,它是建基于契約觀念之上的。但在中國,一方面歷史上缺乏契約觀念的傳統,另一方面,現代契約觀念還遠遠沒有樹立起來,因此,“信”同樣缺失契約觀念的依據和基礎。這樣,從中西文化上看,中國當前誠信缺失也許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正因如此,學者們紛紛要么從中國傳統誠信觀念中,要么從西方的契約觀念中,去尋找重建當今中國誠信的良方,這自然不失為重要的思路和辦法。但是,在筆者看來,制度建設對于誠信的重建同樣具有重要的作用,就當前中國誠信建設來看,制度甚至具有較其他因素更重要的作用。理由是:(1)在中國傳統社會,“誠”在人們的文化觀念中是牢不可破的,因而建基于誠之上且由誠所決定的“信”也同樣是牢不可破的;但在加速轉型的當今中國社會,由于市場等因素的沖擊,誠與信都變得十分脆弱,它必須依靠制度才能得到加強。(2)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契約本身又是一種重要的制度形式,根據契約論傳統來看,契約關系是建立誠信的重要制度框架,但由于中國缺乏契約論傳統,因此,建立包括契約制度在內的制度體系就是中國重建誠信的重要路徑選擇。從上述意義而言,在當今中國社會,制度對重建誠信發揮著基礎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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