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立法領域,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再有開創性舉動——
一部條例草案,在提請表決前,先后歷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四次審議,在湖北立法史上尚屬首次;
在沒有上位法依據的情形下,省人大常委會從湖北實踐出發,探索性地對此項工作中的現實難點重點問題作出規制。
這部地方性法規就是《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
該條例近日在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獲得通過,并將于7月1日起施行。
“條例以規范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活動為切入口,對社會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應用、安全管理和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等進行規范,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社會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對夯實我省社會信用基礎,推進‘信用湖北’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喬余堂說。
禁止歸集病史等信息
條例名稱一度引發了爭議。
在審議條例草案過程中,有關方面對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還是“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存在不同意見。
“從社會信用的理論和實踐看,社會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同時,國家明確規定提出要全面規范社會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喬余堂透露,條例最終將調整范圍定位于社會信用信息管理。
但為了區分不同主體,條例將社會信用信息分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予以分類調整和規范。
規定了條例調整對象的大范圍,另外一個問題則凸顯出來:哪些信息能納入社會信用信息管理范疇?
近年來,難以獲取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現象與不當采集和濫用個人、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現象并存。
對此,條例規定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明確應當納入目錄管理的信用信息的范圍,并對禁止歸集的信息范圍等予以說明。
條例規定,湖北省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經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審議后,報省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擬納入目錄管理的項目內容可能減損信用主體權利或者增加信用主體義務、社會影響較大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特別予以明確。
面對社會信用信息遭非法歸集的情況,條例作出禁止性規定。
條例明確規定,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歸集市場信用信息屬于自然人信息的,應當經本人同意并約定用途,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歸集。
條例還對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不得歸集的自然人信息進行了列舉,包含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
對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歸集禁止歸集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或者未經同意違法歸集自然人信用信息的,條例規定,由發展改革部門或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法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或者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聯合激勵懲戒機制
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是做好社會信用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則。
如何激勵、怎樣懲戒?
對守信主體,條例明確,政府可以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過程中給予支持和便利,在財政支持、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媒體推介等活動中列為優先選擇對象等。
對失信主體,條例明確,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政府可以將其在行政監管中列為重點核查對象、取消已經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限制申請財政資金或者政策支持等。
條例還規定,湖北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對納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信用主體,條例進行了列舉,包括嚴重損害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行為、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對納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信用主體,國家機關可以采取特別懲戒措施: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任職資格、從事特定市場交易、授予榮譽和融資信貸、高消費以及有關消費、出境等。
為防止權力濫用,條例強調,國家機關決定對失信信用主體采取懲戒措施的,應當告知實施理由、依據和救濟途徑以及解除懲戒措施的條件。
“未經依法確認的公共事業及物業管理欠費信息不得作為實施聯合懲戒的依據。”條例還對聯合懲戒的法定依據作出限定。可異議可修復可遺忘
在現實中,信用主體“被黑名單”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2016年,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接受湖北省內信息主體提交的異議申請978筆。
為保障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條例賦予信用主體提出異議申請、修復信用等權利,明確權利的救濟途徑。
信用主體享有“異議權”:信用主體認為省信用信息中心記載的社會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有權向省信用信息中心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說明理由。
收到異議申請后,屬于自身原因的,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應當在2日內依法作出處理;屬于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更正范圍的,省信用信息中心應當在2日內轉辦,轉辦單位應當在7日內依法作出處理,并將結果報送省信用信息中心,中心應當在2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信用主體享有“修復權”:信用主體依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可以向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的申請。
條例規定,經審查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3日內作出信用修復決定并報送省信用信息中心;省信用信息中心收到信用修復決定后,應當及時刪除原始失信信用信息并將修復記錄歸檔管理。
“信用主體的信用修復后,按照規定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條例明確。
信用主體還享有“信息遺忘權”:信用主體向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申請刪除其表彰獎勵、志愿服務和慈善捐贈等信息,省信用信息中心應當及時刪除并歸檔管理。
此外,條例還對信用信息安全、政府及主管部門職責等作出明確規定。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成,國無信則衰。”喬余堂認為,條例施行后,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將進一步促進湖北全省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氛圍,推動“信用湖北”和湖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現新的更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