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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初 王增智:法治中國的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
【添加時間:2015-03-24 】   來源:光明日報 分享:
  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一個現代化的國家治理體系,本質上是一個法治體系。實現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必須全面推進以法律體系為首的法治體系建設。
 
  法律體系建設: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基本途徑
 
  習總書記指出:“國家治理體系就是在黨領導下管理國家的制度體系,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等各領域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安排,是一整套緊密相連、相互協調的國家制度。”這就是說,國家治理體系在實質上屬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在這一龐大體系中,法律作為治國之重器,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基本途徑。
 
  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治國首先是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而“依憲治國”必須強調憲法的至高無上位置。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靈魂、依據和保障。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必須堅持依法執政。依法執政包含兩層內容:一是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一是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二者不可或缺。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依法執政的權威來自法律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法律體系建設既要強調其穩定性,又不能墨守成規,應做到立、改、廢、釋并舉。特別是要完善立法體制,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權力體系建設: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核心內容
 
  法治從其規范意義上講,主要是預防權力的濫用。亦即,法治之“法”主要是規范國家、政府、政黨的治理行為。因此,必須以規范和約束公權力為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應基于權力的合理分工,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明確各種權力的邊界。只有權力邊界明確才能真正做到各司其職,才能實現治理現代化。
 
  我國的權力結構分為:黨的領導權,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各民主黨派、各界人士的政治協商、民主監督之權,五權共存,黨的領導權居于首位。現行憲法具體規定了五權的性質、地位、組織、職權和職責等。在中央和地方的關系上,根據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原則,由憲法和組織法劃定。橫向權力關系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的分工統一。縱向權力關系,堅持中央權力、地方權力和基層自治權的分工統一。權力結構的合理性決定國家制度的有效性。如果權力相互“打架”,沒有邊界,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就會在實踐中消于無形。
 
  合理的權力分工體系是要建立科學的權力配置機制、規范的權力運用機制、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嚴密的權力監督機制、完善的腐敗懲治機制等,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謀利益,從而在國家權力體系上實現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內在和諧,實現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集權和分權的終極目的在于保障民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集權的優勢是統一運行、便于協調;分權的優勢是分工明確、權責對應。但集權和分權都必須在一定限度內,超越了合理限度,都不具有正當性。集權與分權是一種相互補充和相互糾正的關系。從法治角度講,集權往往會產生對權力的濫用,易導致腐敗;但分權也有產生腐敗的可能性,因為分權更易于蒙蔽外界的眼睛。在實際政治生活中,腐敗問題并不是集權或分權本身導致的,而是缺乏對權力運行的有效監督。因此,要完善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社會體系建設: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民本基礎
 
  法治中國不僅意味著法治國家、法治政府,還意味著法治社會,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一體建設。縱觀世界各國,社會組織作為公民自愿組成的自治性組織,在國家治理體系中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國社會組織主要有三種類型: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據統計,我國各類社會組織數量已達200多萬,其中登記注冊的有50多萬。社會組織只有納入法治軌道才能規范公民行為,做到有序參與社會事務。
 
  在現代社會中,社會組織可以彌補政府公共服務的不足。一些社會組織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協調勞動關系,參與社區共治,化解大量社會矛盾,為民眾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在普法和積極參與法治建設中也能發揮巨大作用。政府應積極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踴躍參與法治建設,充分向社會展示正能量。在構建法治社會中,社會各成員、各組織都要依法行動,在享受權利的同時,要認真履行義務,牢固樹立有權力就有責任、有權利就有義務的觀念。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使尊法守法成為全體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
 
  從國家治理角度看,盡管不同領域有不同的治理主體及其規制,并由此規定了治理體系的不同運行方式:既有從上到下,也有從下到上,甚至可以橫向運動。但不管是哪種運行方式,其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應是現實社會中的人民群眾,沒有人民群眾的支持和參與,一切治理都是空中樓閣。所以人民群眾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民本基礎。由此需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和依法維權、化解糾紛機制,確保人民群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法律幫助,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從法治作為一種核心價值觀信仰來看。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正如盧梭所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但法治信仰不會自發產生。只有通過立法、執法、司法著力強化規則意識、誠信意識、權利義務統一意識、責任意識,通過深入開展多層次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動,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培養知法懂法守法的現代公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內容,讓法治進校園、進教材,將法治精神和道德建設結合起來,提高普法教育的有效性,從知法懂法進而到信法、尊法、用法,牢固樹立起對法治的信仰。
 
  協同體系建設: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實現方式
 
  國家治理是一個由諸多規范制度協同作用的過程,既有法治內部的協同,如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協同;又有法治外部的協同,如法治與德治的協同;也有權力間的協同,如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的協同,領導權、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和參政權的協同;還有黨內法規與國家法規間的協同、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協同等。實現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必須構建基于法治精神的規范制度協同作用體系。
 
  協同作用就是有機聯動作用。現代社會是一個多元性的社會,任何一方面的規范體系都不足以實現全局性的要求,需要與其他規范體系聯動,揚長避短,共同作用,形成一個體系鏈,即國家治理體系。依法治國就是要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就是說,“五大體系”協同兩個“堅持”和一個“實現”聯動才能促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
  從法治內部協同看,科學立法是法治中國的前提,嚴格執法是法治中國的關鍵,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國的防線,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國的基礎,四者缺一不可。
 
  從治理規范協同看,要堅持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法治不可能涵蓋國家和社會治理的所有方面,法治只能規范法治的領域,在法治領域之外就需要德治補充,在法治領域之內也需要德的基礎。因此要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的文化支撐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作者單位:海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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