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臺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在其第三部分“完善成果轉化激勵政策”中,針對性地明確提出了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的具體量化標準:“對用于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干技術人員等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收益比例,可以從現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 此舉與前不久在全國兩會上備受關注的我國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改和《職務發明條例》起草中的相關熱點問題討論不謀而合, 標志著我國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激勵政策之體制機制改革步入新時代。
《意見》第三部分明確指出了:“完善成果轉化激勵政策。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比例。完善職務發明制度,推動修訂專利法、公司法等相關內容,完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享機制,提高骨干團隊、主要發明人受益比例。完善獎勵報酬制度,健全職務發明的爭議仲裁和法律救濟制度。” 這里強調的是“職務發明獎與酬, 成果轉化在報酬;大河水漲小河流,激勵創新當重酬”。而且要將其制度化、常態化和持續化,故需要完善成果轉化激勵政策,完善職務發明制度,完善獎勵報酬制度。
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瓶頸之一,在于能否激勵重大職務發明及其成果有效轉化。而打破這一瓶頸和實現這一希望的主要關鍵之一,就是為重大科技創新引擎裝填核動力燃料,就是給天才之火加灌利益之油;換言之,就是必須明確和落實職務發明及其成果轉化的報酬制度包括其合理的量化標準,就是應當在立法、執法和司法、行政諸方面厲行保障職務發明及其成果轉化后的報酬激勵制度。
職務發明及其成果轉化的報酬問題, 表面上僅僅關系著職務發明人與其所在的職務發明單位之間在經濟上的利益平衡,但是在其背后深層次揭示的卻是我們國家對于科技創新人才激勵機制的政策導向, 是職務發明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益之合理分配的法律制度保障,是我國能否有效、持續地激勵重大科技創新及發明創造的生態環境。其影響的不但是我國當前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能否有效實現, 而且將是未來若干年間我國科技創新產出的數量質量和發展后勁。
一般而言,作為職務發明單位,利益取向往往總是趨向限制或者要求壓低職務發明報酬之分配強度,不希望在法律層面上明確規范尤其是量化規范職務發明獎酬, 唯恐因此捆住職務發明單位的手腳,深怕因此損害職務發明單位的經營自主權及其經濟利益。但是,如果在法律上不明確職務發明獎酬及其量化規范標準,那相對于職務發明人通常處于強勢地位的職務發明單位,往往可能使法律上職務發明創造獎酬的原則權益規定變成一紙空文, 由此職務發明人的法定職務發明創造獎酬原則權益也就變成鏡花水月。
譬如我國專利法早就規定有“一獎兩酬”,但一直沒能全面付諸實施。據相關調查,我國職務發明報酬中“一獎”落實較多,“兩酬”卻很少付諸實踐。“一獎”只要獲得專利權就兌現,而不管是否投入使用以及是否產生效益?而“兩酬”實質就是職務發明成果轉化并產生經濟效益后的利益分配。“一獎”相對數額較小,“兩酬”可能數額很大。從激勵效能看,“兩酬”作為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的激勵,才可能真正為重大科技創新引擎裝填核動力燃料和給天才之火加灌的利益之油,藉以持續激發職務發明人的創造力,形成良好的職務發明生態環境,孕育和催生更多的重大科技創新的發明創造,催生一批驅動發展的戰略性科技成果。
結合正在進行的我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改和《職務發明條例》的起草制定,如何從最優化地推動我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著眼,從最大化地孕育我國關鍵技術與核心專利以提升我國整體科技競爭力出發,從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開始,迅速建立和完善我國有效、合理的成果轉化激勵政策和職務發明及其獎勵報酬制度,才能真正為我國重大科技創新引擎裝填核動力燃料,給我國的天才之火加灌利益之油。(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 陶鑫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