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酷狗音樂與阿里音樂掀起音樂作品版權維權戰,互相指責對方侵權,并在一個多月時間內申請訴前禁令,并獲得法院支持。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音樂權利人的版權意識和維權意識在不斷提高。不過,與近年來涉及影視劇、圖片、文字等作品的知識產權訴訟糾紛激增,相關權利人紛紛大舉維權旗幟相比,同樣為公眾喜愛并被廣泛傳播的音樂,侵權現象也存在一定普遍性,但權利人維權熱情似乎不高,音樂著作權案件反而呈現減少趨勢。
筆者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近5年來受理的音樂著作權案件量統計后發現:雖然法院轄區內互聯網企業眾多,但自2010年以來,每年受理的音樂著作權案件不到50件,且呈逐年下降趨勢;2013年至今共受理此類案件51件,其中,2015年1月至5月間僅受理3件。這與法院在近5年來受理的涉及網絡的知識產權民事侵權案件每年呈30%以上速度增長形成鮮明對比。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原因一,音樂行業“破舊未立新”。網絡時代使音樂與載體分離,數字化技術實現了音樂無時間差、無地域性、無質量損耗傳播。公眾獲取音樂的途徑多樣化,不再主要依靠唱片發行。以主流網站為代表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成為新的音樂產業主體,代替傳統的唱片公司向公眾提供音樂。而這些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議價能力遠強于用戶個人,唱片公司難以從網絡音樂傳播中獲得此前個人購買唱片時代等量的收益,唱片業萎縮已是大勢所趨。
然而,網絡音樂的興起并未帶來音樂行業新的春天,當前互聯網音樂盈利模式探索陷入困境。曾經作為互聯網音樂盈利主要途徑的手機彩鈴等逐漸退出市場,而新的盈利模式未能建立起來。相較所占時長較長的影視劇,網頁顯示效果明顯的文字、圖片,音樂為聽覺類產品,無法運用視覺類產品加載廣告獲利的方式盈利;相較構成元素復雜的在線網絡游戲,音樂構成元素單一,難以通過直接向用戶收費的方式盈利。因此,當音樂僅作為互聯網產業中一項單獨的產品,可附載的網絡增值業務有限,而當下用戶對網絡產品免費獲取的習慣難以在短時間內改觀。
音樂在傳播過程中,各方權利人、網站與網絡用戶這些主體間尚未形成有效盈利的良性產業循環鏈條。當下一些人氣較盛的音樂客戶端、音樂網站,或者勉強維持,或者僅是經營者用以增強用戶粘性,開展衍生業務的平臺。網絡音樂的繁榮表象難以掩蓋整體蕭條的實質,直接反應在維權訴訟中,即音樂權利人對訴訟成本的承受能力下降,維權訴訟的熱情降低,這是音樂著作權訴訟案件減少的根本原因。
原因二,音樂著作權商業許可中存在“多重瓶頸”。一是音樂著作權體系本身的復雜性影響其商業許可效率。音樂涉及詞作者、曲作者、表演者、錄音制作者等權利主體,權利主體與權利層次的多樣化、復雜性給音樂著作權許可帶來困難,也給權利人維權帶來困難,權利人往往無法清晰地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并準確提供相應的證據。對此問題,世界各國的解決辦法大都是通過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等中介或服務機構進行商業許可并組織維權,但我國還存在不少問題,加劇了音樂著作權商業許可的難度。
二是立法層面的問題。我國雖然有《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但其中并未厘清如集體管理組織的地位,與著作權人的關系、作品使用費標準的制定等重要問題,難以有效發揮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規范指引作用。
三是集體管理組織自身存在問題。目前,我國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兩個,但由于還不成熟,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存在管理規范不完善、收費標準不甚科學合理、收入分配缺乏透明度等問題。正是上述原因,影響了集體管理組織高效、順暢地開展音樂商業許可活動,從而也影響了集體管理組織針對侵權行為提起的維權訴訟。除了數年前針對KTV侵權使用音樂外,此后并未出現較有影響力的維權事件,甚至還會出現因權利基礎不清晰、證據不足等原因而無法得到法院支持的情況。
原因三,司法的腳步趕不上網絡經濟的變化。網絡條件下,著作權維權訴訟的成本相對高、效率低。音樂著作權案件與普通知識產權案件無異,需要經歷原告起訴、被告應訴、雙方舉證、質證,開庭、調解、判決、上訴、執行等一系列程序,審判程序復雜,法官需要耗費較長時間判斷被告行為是否侵權。這些實際并非音樂著作權案件中獨有的問題,而是司法在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所固有的滯后性特點的顯現。我們注意到,許多原創音樂在網絡時代生命周期短,權利人發現侵權行為后,往往來不及維權訴訟,權利人團隊就已經不存在或者不再持續投入該音樂的商業運營,維權訴訟對他們而言意義不大。
知識產權訴訟糾紛是知識產品市場發展的風向標,新興行業的興起往往伴隨著包括維權訴訟在內的全方位競爭和博弈,訴訟糾紛的銳減,很多情況下反映了該行業商業模式的轉型,我們期待音樂權利人在網絡經濟的大潮中盡快找到符合各方需求、利益的模式定位。(曹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