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11日 星期天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進行了修改,并以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令的形式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修改了稅收規范性文件名稱及定義,將“稅收規范性文件”修改為“稅務規范性文件”,并對“稅務規范性文件”作了新的定義,從而適應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需要,明確稅務機關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涉及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的規范性文件。
《辦法》增加了重要規范性文件集體審議規定,從而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提升稅務機關制度建設質量。《辦法》明確,送審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經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后,起草部門應當提請集體審議。政策法規部門在審查時,認為稅務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可以建議起草部門提請集體審議。
此外,《辦法》還增加了規范稅務機關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管理、加強公職律師使用方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