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 醫藥領域商業賄賂、操縱市場等行為造成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虛高、醫療費用過快增長、醫保基金大量流失,嚴重危害醫保基金安全。近日,國家醫保局研究起草了《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征求意見,明確提出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開展醫藥企業信用評級,分級處置失信違約行為。
為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征求意見稿》提出,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基于藥品和醫用耗材的供應方、采購方、采購組織方之間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依托藥品和醫用耗材招標采購平臺,系統集成守信承諾、信用評級、分級處置、信用修復等機制,建立權責對等、協調聯動的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信用評價制度,以保障群眾利益和醫保基金安全。
同時,《征求意見稿》明確,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醫藥商業賄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價格、違反合同約定、擾亂采購秩序等違法違規、有悖誠信和公平競爭的行為。
在開展信用評級、分級處置失信違約行為方面,《征求意見稿》強調,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時效,以及影響范圍等因素,將醫藥企業在本地招標采購市場的失信情況評定為一般、中等、嚴重、特別嚴重四個等級,每季度動態更新。對于醫藥商業賄賂等失信行為,信用評級所依據的事實,以法院判決或執法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為準。鼓勵地方探索量化評分的信用評級方法,不斷提升信用評級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
同時,分級處置失信違約行為。集中采購機構根據醫藥企業信用評級,分別采取書面提醒告誡、向采購方提示風險信息、暫停該企業相關藥品或醫用耗材的投標掛網、暫停該企業配送中標藥品或醫用耗材資格、向社會公開披露失信信息等處置措施,壓實醫藥企業失信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