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2020年4月,修正案草案曾進行初次審議。此次草案二審稿根據各方面意見,作出了相應的修改。
其中包括完善作品的定義和類型,試圖為將來可能出現的新作品類型留出空間,同時還擬對視聽作品的著作權分類保護。
此外,針對濫用著作權的問題,草案二審稿注重與民法典、反壟斷法等法律的銜接,刪去了草案一審稿中“不得濫用權利影響作品的正常傳播”這一表述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擴大作品范疇,完善定義及類型
相較于一審稿,草案完善了作品的定義和類型。草案一審稿第三條指出,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并列舉了作品的具體類型。
據南都記者了解,這些具體類型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視聽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草案二審稿將其修改為,“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
具體的差異在于,由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難以涵蓋技術類作品,此次修訂加了“等”字,擴大了相關領域的范圍。另考慮到口述作品等難以通過有形形式復制,草案二審稿改為“以一定形式表現”。
此外,隨著文學藝術產業的不斷繁榮和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法律、行政法規還未規定的新的作品類型將不斷出現。因此,相關條款修改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由此可見,立法試圖為將來可能出現的新的作品類型留出空間。
擬對視聽作品著作權分類保護
草案二審稿的一大亮點還在于,擬對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進行區分。
南都記者了解到,草案一審稿第十五條規定,視聽作品的著作權由組織制作并承擔責任的視聽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 并有權按照與視聽作品制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另外,視聽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草案二審稿則原來的基礎上,另增加有關合作作品和職務作品的規定。其他視聽作品“構成合作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確定;不構成合作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由制作者和作者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制作者使用本款規定的視聽作品超出合同約定的范圍或者行業慣例的,應當取得作者許可。”
南都記者注意到,草案二審稿還對現行法第四章章名作出修改,將“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改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刪去禁止權利濫用表述,此前曾引起爭議
此次草案二審稿還有一個明顯的變化在于,注重與民法典、反壟斷法等法律的銜接,刪去了“不得濫用權利影響作品的正常傳播”這一表述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根據草案一審稿第四條規定,“著作權人和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不得濫用權利影響作品的正常傳播”。第五十條則明確,若違反規定的,由著作權主管部門責任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非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此前,有知識產權專家告訴南都記者,這一條款旨在平衡權利保護和過度保護的問題,但引起了較大爭議。他曾梳理主張不宜加入該條款的觀點包括,禁止權利濫用條款是我國獨有,因此需謹慎制定。此外濫用著作權的概率很低,相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猖獗。而且在實踐中,這一條款可能被濫用,阻礙權利人正常行使版權。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即使出現著作權濫用現象,現有的反壟斷法等足以解決問題。因為權利濫用情形通常構成壟斷,權利人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可用反壟斷法規制。
一名音樂版權行業的從業者告訴南都記者,“權利濫用其實更多涉及的是反壟斷法領域的問題,不適合放在著作權法里,否則會造成混亂。什么是濫用,什么叫作品的正常傳播,其實很難界定,而且相對應的罰則,也不具備可執行性。”
值得一提的是,為更好地平衡保護著作權與公共利益,草案二審稿擬適度擴大法定的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且不向其支付報酬而合理使用有關作品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