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以下簡稱中企研)。英譯名為:CHINA ENTERPRIS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SOCIETY。縮寫為:CERDS。
第二條 性質:中企研是國內企業、企業家和有關專家、學者等自愿聯合發起的、以市場經濟企業改革和發展為主要研究方向的社會團體。其業務主管部門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 宗旨:中企研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執行政府的政策規定,在此基礎上通過獨立的調查、研究、咨詢、培訓等活動,向各級政府和企業提供服務,為促進我國企業制度和經營方式的不斷完善,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企業體制,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和經濟效益,為我國企業制度規范化、國際化、市場化貢獻力量。
第四條 中企研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務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中企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條 中企研住所:北京市,地址:北京海淀區復興路17號國海廣場2號樓10層,郵政編碼:100036。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中企研的業務范圍為:
(一)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圍繞企業發展戰 略、企業管理體制、企業經營方式、企業改革與發展、產業政策、自主創新、品牌建設、企業文化、市場動態、國內外企業發展趨勢等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關情況和意見,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
(二)組織并開展與企業改革、發展相聯系的國內外學術講座和經驗交流;
(三)承接國內外政府機構、行業和企業委托的調查、研究與咨詢項目;
(四)根據我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的形勢與要求,開展人才的進修與培訓工作;
(五)組織開展有關本會會員企業專題調研工作,發布相關報告和評價信息。
(六)引導企業、企業家遵紀守法,規范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倡誠信經營,推動環境保護,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七)搜集與整理國內外企業改革與發展的信息和市場信息,向政府部門、行業和企業提供信息服務;
(八)編輯出版企業改革與發展方面的刊物、圖書、專業教材和其他出版物;
(九)開展與有關國際組織國和企業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中企研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中企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企研章程;
(二)有加入中企研的意愿;
(三)在中企研的業務、行業和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必須是在經濟和管理方面有一定造詣的專家、學者和企業管理人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單位會員以企業為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除提交入會申請外,還需有中企研一名會員介紹;
(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入會需經秘書長辦公會討論同意。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中企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中企研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中企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中企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企研章程,執行中企研的決議;
(二)維護中企研的權益;
(三)完成中企研交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中企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企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中企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中企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通過會員民主協商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中企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財務狀況、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財務預算;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中企研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起草或修改研究會章程(草案)并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十一)推舉名譽會長,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十二)聘請顧問;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中企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中企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中企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中企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中企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中企研秘書長為中企研法定代表人。中企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中企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中企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中企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中企研經費來源
研究會不以盈利為目的,資金自籌,收支自負。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中企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個人會員免交會費。
第三十三條 中企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中企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中企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 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中企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中企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中企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中企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中企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中企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中企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中企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中企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中企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中企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中企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2年3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企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